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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德清某门诊部使用劣药案行政处罚,惊呆!

发表于2014-11-13

德清某门诊部使用劣药案行政处罚


 项目类别 行政处罚
 发布时间 
 文件编号 (德)食药监药罚〔2014〕94号
 行政行为 从浙江嘉兴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维生素C注射液经检验不符合规定,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按劣药论处,药品货值金额计340.00元,违法所得312.80元。
 行政处理 没收违法所312.80元,并处以药品货值金额(340.00元)二倍的罚款计680.00元。
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八条 
 内容附件 无


发表于2014-11-13

良心在那里?!

发表于2014-11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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